平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网站首页 | 大厅概况 | 大厅动态 | 大厅简报 | 领导讲话 | 内部制度 | 相关法律 | 服务指南 | 特色平阴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正文
行政审批事项:交通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发布日期:[08-03-27 09:25:56] 点击次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审批
经营项目
审批
依据
开业
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期限
收费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雇用的驾驶员取得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从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方面考虑,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申请终止经营时,按规定交回相关证件。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4、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对申请终止经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雇用的驾驶员取得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从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方面考虑,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申请新增、暂停、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符合条件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4、申请新增、暂停、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开业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经营许可审批

经营项目
审批
依据
开业
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期限
收费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及办公场所。
  6、合法资信证明。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4、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车主(经办人)身份证明;
  3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购车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证明。
4、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保证书一式两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范围;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4资料完备有效,即时办结。
5、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及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
、合法资信证明资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5、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

经营项目
审批
依据
开业
条件
申报材料
受理期限
收费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被许可人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审批

经营项目
审批依据
提供材料
受理期限
收费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章程草案;
(
)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资信证明;
(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鲁价涉发[1994]144号,每套收取工本费90元

 
县内乡公路涉路工程审批

审批项目
审批
依据
提供材料
受理期限
收费
标准
公路路树砍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包括:申请书,路树砍伐的位置、树种、数量。
1、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签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申请资料完备有效的,即时办结;
3、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包括申请书、平面位置图、结构设计图。
1、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签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申请资料完备有效的,即时办结。
3、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跨(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以及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包括:申请书、上一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工程方案、图纸、技术指标以及相关的资料。
1、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签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申请资料完备有效的,即时办结。
3、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包括申请书、非公路标志及广告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1、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了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签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申请资料完备有效的,即时办结。
3、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

版权所有: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  备案号: 鲁ICP备05035506号
主办: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 承办: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 设计、开发、维护:平阴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网站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府前街35号    维护 邮箱:pynet@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