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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输
经
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雇用的驾驶员取得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从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方面考虑,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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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申请终止经营时,按规定交回相关证件。 |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4、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对申请终止经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
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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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申
请
道
路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雇用的驾驶员取得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5、从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方面考虑,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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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申请新增、暂停、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符合条件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4、申请新增、暂停、终止、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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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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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站
经
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开业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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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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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批准每证20元(不含标志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