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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08-03-27 09:18:23] 点击次数:[]

平阴县行政服务大厅印章管理制度

      1、各类印章(指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政务大厅管委印章、财务专用章、领导人印章等)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2、政务大厅各类印章的使用实行领导负责制,政务大厅管委印章、财务专用章、领导人印章,必须经政务大厅管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用印。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必须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3、各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须遵循“充分授权”和“一件一地一章”的原则,凡进入政务大厅的审批和收费项目,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一律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进驻部门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未纳入政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加盖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
      4、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及变更须及时报经政务大厅管委核准备案,由政务大厅管委负责将印模存档。
      5、对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政务大厅管委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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